当地时间2025-11-10,rmwsagufjhevjhfsvjfhavshjcz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随着国内房地产政策的频繁优化与调整,官方渠道成为市场信息的第一手来源。每月中央及地方政府通过官方媒体、权威发布平台传达最新政策动向,为购房者、投资者提供了明确的政策指引。了解這些政策背后的逻辑,尤其是在不同城市線级中的具体落实情况,变得尤为重要。
例如,近期中央强调“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主基调,极大增强了市场的稳定性。地方政府也纷纷响应,通过一系列具体措施推动市场健康发展。北京、上海、广州、深圳這类一线城市,受到政策的支持,强调人才引进、城市配套提升和住房品质提升。这里的房产开发均以高品质、优服务为核心,项目多配备先进智能化设施,居住体验极佳,且投资潜力巨大。
而二线城市如成都、杭州、重庆、武汉等,则在政策上更偏重于差异化發展,强调改善型住房和产业升级,吸引成熟的企业和人才。开发商在品质上的把控日益严格,注重户型设计、园林绿化和配套配备,打造具有特色的中高端项目。
三线及以下城市则面临更多政策导向的差异。一方面,这些地区受到政策支持,加快城镇化步伐,吸引大量返乡置业和改善需求;另一方面,开发商对品质的要求相对宽松,但随着政策引导增强,精品项目逐渐崭露头角,品质逐步得到提升。尽管整体資金投入有限,但优质开发商依然重视施工质量、绿化环境和社區配套。
市场信息更新频繁,官方渠道每月发布的“房地产市场运行报告”、“政策解读文件”以及地方政府官微、官方网站,都是掌握最新动向的最佳途径。比如,通过官方渠道可以了解到,某地区推出的限购、限售政策具體细节,购房資格的调整,或土地出让政策的变动。官方媒體也会强调“高品质、绿色、智能”成为未来房地產纳入的重要方向,品质保障成为硬性指标。
在这样的政策背景下,不同城市线级的市场表现和房产品质也自然存在显著差异。一線城市强调优质生活配套和科技智能化,地产项目趋于豪华与创新;二線城市注重产业升級与居住环境相结合,品质逐渐向中高端迈進;三线城市则在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改善方面持续优化,逐步缩小与一二线城市的差距。
了解政策的重点变化,有助于投资者把握市场脉搏。在一线城市,政策扶持高端精品项目,利于提升整体品质;在二线城市,政策导向有助于推动中高端住宅的普及;而三线城市,随着政策支持和市场逐步成熟,亦逐步涌现出性价比高、品质优良的楼盘。
未来,官方渠道的传达将更趋智能化和多元化,例如,利用大数据平台实时推送信息,结合區块链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对于购房者而言,掌握政策的第一手讯息,理解不同线级城市的市场特点,是做出理性投资决策的关键。投身于未来的房地产市场,不仅要看政策导向,更应关注开发商品质的提升,为自己打造一个健康、宜居的家园。
从官方政策传达到市场实际表现,国產精品各线级的品质差异成为关注焦点。究其根本,品质的核心要素不仅仅在于表面装修,更在于開发商的責任感、设计创新、建材选择以及后期物业管理。
一线城市的開发戰略多以“品质為先”。在政策引导下,主打豪宅、别墅和高端公寓的项目不断涌现,强调绿色生态、智能化社区、细节打磨。比如,北京、上海的某些项目配备了智能安防系统、绿色能源,内部空间布局科学合理。开發商在选择建材时,倾向于高端环保材料,确保居住者的健康与舒适。
物業管理也由专业公司负責,实行智能化服务,让居民享受无缝式的高品质生活体验。
二线城市则在品质上不断实现突破。许多城市引入国际设计元素,追求环境和生活的完美结合,从户型设计、人性化布局到社区绿化,每一细节都体现高端品质。杭州、西安、成都的项目多注重园林景观、社区配套和智慧物业,推动生活品质不断提升。多层次、多功能的社区场景,为不同年龄段居民营造了多样化的生活体验。
三线城市在品质方面逐步追赶,随着基础设施的完善和开发商的压力,他们开始重视建筑品质、绿化环境、配套设施的全方位提升。虽然总体层次略低于一线二线,但精品项目已成為潮流。这些项目通常选择优质建材,强调生态设计和智能化元素,整體呈现出良好的建设质量。
政府政策也在推动一体化发展,提高三线城市房产的整体品质。
从宏观角度看,未来地产的“品质革命”已成为行業共识。官方渠道强调推行绿色建筑、智能社区、智慧物业等新模式,为消费者带来更好的居住体验。开发商纷纷响应,将科技与环保融入到项目中,提升项目的整体品质保障。
品质的传递同样依赖于监管和环保标准的严格执行。國家层面不断完善地产行业标准,从施工工艺到材料筛选,从安全检测到物业服务,每一个环节都是品质保障的保障线。地方政府也积极引导企业采用绿色建材、低碳施工技术,确保住房的可持续发展。
当然,购房者在选择时也应关注项目的“硬核”品质指标。例如:开發商的信誉和以往项目质量、物业管理公司的专业性、配套设施的先进性、以及未来的维护保障。这些都是确保“品质为王”的重要保障。
官方传达的政策动向不仅关系到市场的方向,更直接影响到房产品质的升級。不同城市线级凭借政策引导,逐步明确了自己在品质方面的突破路径。未来,随着科技进步、环保理念深植人心,国产精品的品质将持续提升,成為吸引置业者的重要因素之一。
如果你打算在未来置業,关注官方政策的更要从品质角度去筛选项目。毕竟,买到一个“有品质的家”,才是真正的幸福保障。把控市场信息,把握政策風向,让你的每一次投资都成为智慧的选择。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人民网记者 闾丘露薇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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