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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鹿扒开内 给男人桶换脸_离婚房产分割争议 依法依约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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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2025-11-11,rrrrdhasjfbsdkigbjksrifsdlukbgjsab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引子:当“白鹿”遇上“换脸”,一场视觉的惊涛骇浪

近日,网络上流传着一则令人震惊的消息:“白鹿扒开内,给男人桶换脸”。这句话,如同投入平静湖面的一块巨石,瞬间激起了层层涟漪,搅动了无数人的好奇心与震惊。当红女星白鹿,以其甜美可人的外貌和活泼灵动的性格,赢得了无数粉丝的喜爱。这样一个名字,却与“换脸術”这样一项充满争议甚至带有负面色彩的技术联系在一起,其背后的含义不禁讓人浮想联翩。

“扒开内,给男人桶换脸”——這句充满暗示和挑逗的话語,究竟指向了什么?是娱乐圈某些不为人知的潜规则,是某种恶意抹黑的手段,还是仅仅是一场以讹传讹的玩笑?当我们剥开這层层迷雾,展现在眼前的,是一幅关于人工智能技术、明星隐私、舆论导向乃至社會伦理的复杂畫卷。

第一幕:技术奇点——“换脸术”的崛起与颠覆

“换脸术”,学名“深度伪造”(Deepfake),这项诞生于人工智能领域的技术,近年来以惊人的速度发展,并逐渐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它能够利用深度学習算法,将一张脸替换成另一张脸,而且在效果上可以达到以假乱真、难以分辨的程度。最初,这项技术或许更多地被用于影视特效制作、艺术创作等领域,为创作带来前所未有的可能性。

随着技術的普及和门槛的降低,其潜在的风险也逐渐显现。

想象一下,将一张熟悉的明星脸,轻易地“嫁接”到完全不同的身体上,置于完全不符的场景中,甚至说出从未说过的话。这种强大的“移花接木”能力,在带来视觉奇观的也打开了潘多拉的魔盒。

在“白鹿”与“换脸术”的联系被热议的当下,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为一次孤立的事件。它折射出的是整个社会对于AI技术双刃剑效應的担忧。一方面,我们惊叹于科技带来的无限可能,例如在电影中实现演员“返老还童”,或是让已故演员“重返银幕”;另一方面,我们也警惕着这项技术被滥用,成为传播虚假信息、侵犯个人隐私、制造网络谣言的工具。

当“换脸术”与“白鹿”這样的公众人物相结合,其影响力更是被无限放大。公众人物的一举一动都备受关注,一旦被不实信息或恶意P图所“玷污”,其形象和声誉将遭受巨大打击。而“换脸術”的出现,无疑為這种攻击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技術支持。

第二幕:娱乐圈的暗影——“潜规则”的疑云与现实

“白鹿扒开内,给男人桶换脸”,这句看似粗俗的描述,在许多人脑海中勾勒出的,是娱乐圈中那些难以言说的“潜规则”。在光鲜亮丽的背后,是否存在着某种交易,某种为了资源、为了上位而付出的代价?“换脸术”的联想,更是将这种猜测推向了一个更具象化的层面。

当然,我们必须强调,目前关于“白鹿”与“换脸術”的联系,更多的可能是一种基于模糊信息的猜测,甚至是恶意的污蔑。但这种猜测之所以能够引起广泛关注,恰恰是因为它触及了公众对于娱乐圈“不公”和“黑幕”的固有认知。

娱乐圈是一个高度竞争的行业,资源的分配、機会的争取,都充满了挑战。在这样的环境下,一些不健康的现象似乎难以避免。而“换脸术”的出现,是否可能被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来制造虚假的“证据”,以达到打击竞争对手、散布谣言的目的?

我们不能排除这种可能性。一个精心制作的“换脸”视频,如果传播得当,足以让一个人的形象一夜之间崩塌。这种基于视觉欺骗的攻击,其杀伤力是巨大的,并且難以辩驳。即使最终证明是伪造的,造成的伤害也已无法挽回。

更令人担忧的是,“换脸术”的泛滥,可能会加剧公众对娱乐圈信任的危机。当真假难辨的影像充斥网络,人们开始怀疑所看到的一切,信任的基础就会动摇。这不仅是对明星的伤害,也是对整个行业的损害。

第三幕:技术邊界与伦理困境——我们在“深邃”的伪造中迷失

“白鹿”与“换脸术”的结合,不仅仅是一个娱乐八卦的焦点,更是一个深刻的社會议题。它迫使我们思考,当技术發展突破了我们原有的认知邊界,我们应该如何应对?

深度伪造技術本身是一项中性技术,其价值取向取决于使用者的意图。它可以被用于艺术创作、教育普及,也可以被用于诈骗、诽谤、传播虚假信息。而一旦被滥用,其对个人隐私、社会信任、甚至政治稳定都可能构成威胁。

想象一下,如果未来我们无法分辨眼前的视频是真实的还是伪造的,那将是一个怎样的世界?信息将失去其作为“事实”的权威性,谣言和谎言将更容易传播,真相将变得模糊不清。这对于我们每个人,对于整个社会,都将是巨大的挑战。

对于明星而言,他们是这项技术最容易受到攻击的目标之一。他们的一言一行都可能被放大,被曲解,甚至被“创造”出来。当“换脸术”与恶意的网络传播相结合,明星的隐私和名誉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威胁。

而对于普通人而言,我们是否也有一天會成为“换脸术”的受害者?你的脸,你的声音,是否可能被他人盗用,用于从事不法活动?这并不是危言耸听,而是技术发展带来的真实的可能性。

因此,我们需要警惕“白鹿扒開内,给男人桶换脸”这样的话题背后所隐藏的巨大风险。我们不能仅仅把它当作一个猎奇的八卦,而应该深入思考,在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我们应该如何构建一道有效的伦理和法律的屏障,来保护我们自己,保护社会。

结语:在真假之间,寻找一丝清明

“白鹿”与“换脸术”的碰撞,是一场关于真实与虚幻的对决。它提醒我们,在享受技術带来的便利和奇观的更要警惕其潜在的风险。对于“白鹿扒開内,给男人桶换脸”这样的信息,我们应该保持理性,不信谣,不传谣,并关注事件背后所折射出的更深层次的社会和技术问题。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辨别真伪的能力变得尤为重要。我们應该呼吁技術的负责任发展,加强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同时也要提升自身的媒介素养,不被虚假的繁荣所迷惑,在真假之间,努力寻找那一丝清明。

前情提要:当“白鹿”遇上“换脸”,网络舆论的冰山一角

在前文中,我们深入探讨了“白鹿扒开内,给男人桶换脸”这一话题背后所蕴含的技術奇点、娱乐圈乱象的猜测以及由此引发的伦理困境。这场由几个字引發的舆论风暴,其影响远不止于此。在纷繁復杂的网络信息海洋中,这句话如同一颗投入的炸弹,激起了层层巨浪,也暴露出了许多值得我们深思的现象。

第四幕:舆论场的“放大镜”——造谣、传谣与围观的集体狂欢

网络,从来不缺乏好奇的眼睛和激情的评论。当“白鹿”与“换脸术”这样一个充满冲击力的组合出现时,它立刻成为了网络舆论场的焦点。在这场信息传播的“放大镜”下,各种声音交织在一起,形成了一幅复杂的众生相。

我们看到了“造谣者”的身影。他们可能是出于恶意,想要通过制造虚假信息来攻击明星,或是为了吸引眼球,博取关注。而“换脸術”的出现,为他们的“创作”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一段看似逼真的视频,足以让一个人的形象瞬间受损。

紧接着,是“传谣者”。他们或许并没有恶意,只是被信息的猎奇性所吸引,或是轻信了信息的真实性,然后将其迅速传播出去。在快节奏的网络环境中,信息的真实性往往被忽略,传播的速度成为了首要的考量。

然后,我们看到了数量庞大的“围观者”。他们可能是看热闹不嫌事大,可能是对明星隐私充满窥探欲,也可能是出于某种朴素的正义感,想要“讨伐”他们认为的“不端行为”。在這场集体狂欢中,个人的隐私和名誉,往往容易被忽视。

“白鹿扒开内,给男人桶换脸”这句话,本身就充满了暗示性,具有极强的传播力。它能够迅速抓住网民的眼球,引发联想。而一旦这种联想被部分网民认為是“事实”,那么后续的传播和发酵就難以控制。

更值得警惕的是,这种围绕明星的“换脸”传闻,可能会形成一种“模因”(Meme),不断被改编、演化,甚至演变成针对其他明星的攻击模式。这对于整个网络生态,以及藝人的生存环境,都将产生长远的负面影响。

第五幕:AI时代的“隐私边界”——技术进步下的个体困境

“换脸术”,作为AI技术的一个分支,其发展速度之快,应用领域之广,常常让我们应接不暇。当我们沉浸在技术带来的奇观时,我们是否也应该审视,這项技术对我们个人隐私的潜在威胁?

“白鹿”作为一个公众人物,其一言一行都处于聚光灯下。而“换脸术”的出现,意味着即使她从未说过或做过某件事,也可能被“制造”出来。這是一种对个人真实性的彻底颠覆。

想象一下,如果你的脸,你的声音,被别人轻易地复制、修改,并用于制作各种虚假内容。这些内容可能涉及色情、暴力、欺诈,甚至政治诽谤。你是否会因此陷入无法洗刷的污名?你的生活是否会被彻底打乱?

這并非杞人忧天。随着AI技术的不断成熟,合成的逼真度越来越高,检测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在很多情况下,即使是被合成的内容,也很難找到明确的证据来证明其虚假性。

对于明星来说,这种威胁更是尤为突出。他们需要时刻警惕自己的形象被滥用,自己的言行被“篡改”。這不仅是一种精神上的压力,也可能对他们的职业生涯造成毁灭性的打击。

“换脸术”的滥用,正在不断挑战着我们对“真实”的认知,也在模糊着“隐私边界”。在AI时代,我们如何保护好自己的数字身份,如何捍卫自己的隐私权,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第六幕:法律与监管的“滞后性”——在技術浪潮中寻求平衡

当一项新兴技术以惊人的速度发展时,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往往会滞后。這在“换脸術”身上体现得尤为明显。

目前,针对深度伪造技术的法律监管尚不完善。虽然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开始着手制定相关法律,但其覆盖范围、执行力度以及对跨国传播的制约能力,都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白鹿扒开内,给男人桶换脸”这样的信息,一旦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其背后可能涉及诽谤、侵犯隐私等多项法律问题。在实际追责过程中,由于取证困难、责任主体模糊等原因,往往难以实现有效的惩处。

这导致了一种“技術领先,法律滞后”的尴尬局面。技術的发展,为不法分子提供了新的作恶工具,而法律的空白,则讓他们有机可乘。

我们需要思考的是,如何在鼓励技术创新的有效地规制技术的滥用?如何在保护公民隐私、维护社會秩序的避免过度干预技术發展?這是一个需要政府、科技公司、法律界以及社会各界共同努力解决的复杂问题。

加强对深度伪造技術的监管,不仅需要法律层面的完善,更需要技术层面的应对。例如,开發更有效的“换脸”检测技術,建立信息溯源机制,以及推动行业自律等。

第七幕:公众的“媒介素养”——在信息洪流中保持清醒

面对“白鹿扒开内,给男人桶换脸”这样的话题,我们每一个网民,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我们的反應,我们的态度,都在共同塑造着网络舆论的走向。

在信息洪流中,保持媒介素养至关重要。这意味着我们需要:

质疑精神:对信息保持警惕,不轻信、不盲从。尤其当信息充满猎奇性、煽动性时,更应多一分审慎。信息辨别:学会从多个渠道核实信息,关注官方信息,警惕网络谣言。理性表达:在參与讨论时,尊重他人,不造谣、不传谣,不参与网络暴力。保护隐私:警惕个人信息的泄露,不轻易提供个人敏感信息。

“白鹿”事件,就像一面镜子,照出了我们网络行为中的一些不足。我们应该从中吸取教训,提升自身的媒介素养,共同营造一个更健康、更理性、更负责任的网络环境。

结语:技术与伦理的博弈,我们在不断的学習与调整

“白鹿扒开内,给男人桶换脸”的讨论,或许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淡去,但它背后所代表的技术进步、伦理挑战以及社会反应,却是一个持续存在的议题。

AI技術,特别是深度伪造技术,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改变着我们的世界。我们既要拥抱技术带来的机遇,也要正视其潜在的风险。

在技术与伦理的博弈中,我们没有现成的答案。我们需要不断的学習、探索和调整。对于“白鹿”这样的事件,我们应该超越表面的猎奇,深入思考其背后的社会意义。只有這样,我们才能在技術浪潮中,保持清醒,保护自己,并共同构建一个更加安全、真实的数字未来。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网易网记者 李建军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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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刘欣然、 唐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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