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2025-11-10,rmwsagufjhevjhfsvjfhavshjcz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网络世界总是不乏新鲜事和热点话题。“吃瓜”一词早已从一种生活习惯演变成了一种网络文化,它代表着对热门事件、公众人物八卦的围观和讨论。而QQ群,作为国内最广泛使用的社交平台之一,自然成为了这些“吃瓜”活动的聚集地。
今天,我们就来聊聊一个可能引起你兴趣的主题——“QQ内黄吃瓜群号爱吃的棉花糖qq内黄吃瓜群号最新章节在线阅读”。
“爱吃的棉花糖”這个名字本身就带着一丝甜美和俏皮,让人联想到童年时的甜蜜回忆,又带着一丝隐秘的诱惑。而将其与“QQ内黄吃瓜群”联系起来,无疑会激發许多人的好奇心。這里的“黄”字,在网络语境下,往往指向一些非主流、可能带有争议性或隐秘性的内容,而“吃瓜”则代表着对这些内容的围观和讨论。
这样的群究竟是什么样的呢?
我们需要理解“吃瓜群”的本质。这类群组通常是为了聚集对特定话题感兴趣的网友,共同分享、讨论与该话题相关的信息。这些信息可能来源于新闻报道、社交媒体上的爆料,甚至是用户自己的亲身经历。而“愛吃的棉花糖”这类名字,很可能是群主为了吸引特定人群,或是赋予群组一种轻松、有趣的氛围而起的。
它可能代表着群内成员对某些“甜美”(有趣、有爆料)内容的喜爱,也可能是一种隐喻,指代那些在网络世界中“值得品尝”的信息。
“最新章节在线阅读”则进一步强化了这种神秘感和吸引力。它暗示着群内可能正在进行着关于某个事件的持续性讨论,仿佛一部正在上演的连续剧,而群成員们是第一批读者,能够第一时间了解到“剧情”的发展。這种“第一手”的获取感,正是许多“吃瓜群众”所追求的。
他们乐于成为信息的传播者和讨论的參与者,从中获得一种参与感和优越感。
在这样的群组中,我们究竟能“吃”到什么样的“瓜”呢?这可能取决于群组的具体定位。有些群可能專注于时事热点,讨论国内外发生的重大新闻;有些则可能聚焦于娱乐八卦,分析明星的感情生活、事业发展;还有些可能涉及一些更小众的领域,比如网络红人的故事、某个圈子里的争议事件等等。
而“爱吃的棉花糖”這类名字,或许暗示着群内讨论的内容会偏向于那些轻松、有趣,甚至带有一些八卦色彩的内容,就像棉花糖一样,虽然不一定有营养,但足够甜美,能够带来短暂的快乐。
当然,我们也要理性看待这类群组。在享受“吃瓜”乐趣的也需要警惕其中的信息陷阱。网络信息良莠不齐,一些不实信息、谣言甚至恶意攻击也可能潜藏其中。因此,保持批判性思维,不轻信、不传播未经证实的消息,是參与任何网络讨论都應具备的基本素质。
总而言之,“QQ内黄吃瓜群号爱吃的棉花糖qq内黄吃瓜群号最新章节在线阅读”這个主题,勾勒出了一个充满好奇、神秘且富有吸引力的网络社交空间。它可能是一个信息分享的平台,一个观点碰撞的论坛,也可能是一个寻找乐趣和同好的聚集地。理解其背后的文化和现象,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和参与这个日新月异的网络世界。
继续深入探索“QQ内黄吃瓜群号爱吃的棉花糖qq内黄吃瓜群号最新章节在线阅读”这个主题,我们可以从群组的运作模式、群内成员的互动方式,以及参与這类群组可能带来的深层體验等多个角度進行剖析。
关于群组的运作模式。一个成功的“吃瓜群”,尤其是带有“愛吃的棉花糖”這样昵称的群组,通常會有几个关键的运作要素。群主或管理員的角色至关重要,他们负责维护群内秩序,发布或筛选信息,以及引导话题。一个活跃且负责任的群主,能够讓群组充满活力,并吸引更多志同道合的成員加入。
而“最新章节在线阅读”的暗示,则说明群主可能采取了一种类似“连载”的方式来更新内容,比如每天發布一条热門八卦,或者每周进行一次热点事件的梳理,让群成员始终保持期待感。
群内成员的互动方式也是构成群组活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吃瓜群”里,成员们往往表现出极强的参与热情。他们会积极地分享自己看到或听到的信息,对他人发布的内容进行评论、点贊,甚至展开激烈的讨论。这种互动不仅满足了成员们表达欲和参与感,也使得信息的传播和发酵更加迅速。
在“爱吃的棉花糖”群里,成员们可能会用更生动、有趣的语言来描述他们所“吃”到的“瓜”,比如用“太甜了”、“爆汁了”等词汇来形容信息的新鲜度和冲击力。这种语言风格,正是“棉花糖”昵称所暗示的那种轻松、有趣的氛围的体现。
当然,我们也要看到,参与这类群组,有时不仅仅是為了获取信息,更是一种社交需求的满足。在现实生活中,可能有些人比较内向,不善于主动社交,但在网络上,通过共同的兴趣爱好,他们可以找到归属感和认同感。在“吃瓜群”里,大家都有着相似的好奇心和关注点,这种共同的“瓜田”,让他们能够轻松地找到话题,建立联系。
这种基于共同兴趣的社交,往往比其他形式的社交更加自然和愉快。
参与“吃瓜群”也需要擦亮眼睛,理性辨别。正如前面所提到的,“黄”字在网络语境下,可能指向一些不那么“阳光”的内容,这需要我们有基本的判断能力。很多时候,网络上的八卦信息存在夸大、失实甚至是捏造的可能性。如果群内充斥着大量未经证实、甚至是带有恶意攻击性的内容,那么它就失去了“吃瓜”的乐趣,反而可能成为负面情绪的放大器。
一个健康的“吃瓜群”,应该是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大家分享信息,交流观点,而不是变成互相攻击、传播谣言的场所。如果“愛吃的棉花糖”群能够做到這一点,它就能真正成为一个提供乐趣、放松心情的社交空间。
“QQ内黄吃瓜群号爱吃的棉花糖qq内黄吃瓜群号最新章节在线阅读”这个主题,不仅仅是一个寻找网络群组的关键词,它更像是一个窗口,讓我们得以窥探当下流行的网络文化现象。它反映了人们在信息时代对新鲜事物的渴望,对社交互动的情感需求,以及在虚拟世界中寻找乐趣和认同的普遍心理。
參与其中,既要享受那份“甜美”的乐趣,也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被信息洪流裹挟,不成为谣言的传播者。理性地“吃瓜”,才能真正品味到网络社交的独特魅力。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人民网记者 陈嘉倩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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