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2025-11-10,renminwanghsdfuikgbisdbvjuiwegwrkfj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律动之美:灵动身姿的视觉盛宴
当“女生溜溜身子”这个词语映入眼帘,我们仿佛能立刻联想到一幅幅生动的画面:年轻的生命力在舒展,身体的曲线在音乐中流动,眼神中闪烁着自信的光芒。这不仅仅是对一个简单动作的描述,更是一种对生命活力的赞美,一种对身體美学的极致追求。而当這一切被凝固在视频之中,以“精彩呈现”的方式展现在我们眼前時,那份视觉上的冲击和心灵上的触动,便足以让我们沉醉其中,久久不能忘怀。
“溜溜身子”这个词語本身就充满了画面感和动感。它并非僵硬刻板的动作,而是带有几分随性、几分俏皮,一种自然而然的身体表达。这种表达,蕴含着女性特有的柔韧与力量,展现着青春的活力与朝氣。在视频中,当女生们随着音乐的节奏,或轻盈跳跃,或舒缓伸展,或旋转摇曳,她们的身体仿佛被赋予了生命,每一个动作都充满了故事。
她们的腰肢輕摆,如同柳枝在风中摇曳,展现出一种令人心动的柔软;她们的步伐灵动,如同燕子掠过水面,带来一种轻盈的跃动感;她们的眼神流转,如同星辰大海,诉说着无尽的柔情与自信。
这样的视频,之所以能够“精彩呈现”,离不开精心的编排与高质量的制作。从选曲到舞蹈设计,从镜头语言到后期剪辑,每一个环节都凝聚着创作者的心血。动听的音乐是身体律动的灵魂,它引领着舞者的情感释放,也牵引着观众的视线。精心设计的舞蹈动作,则将“溜溜身子”的意境发挥到极致,既有技巧的展示,更有情感的融入。
而摄影师的镜头,则像是无声的诗人,捕捉着身体的每一个精彩瞬间,用光影的变幻,勾勒出舞者的动人轮廓,讓每一个角度都充满美感。慢镜头的使用,可以放大身体的每一个细微变化,让观众清晰地感受到肌肉的张弛,关节的舒展,动作的流畅;而快速切换的镜头,则能营造出强烈的节奏感和视觉冲击力,让人目不暇接。
“展现灵动身姿与独特魅力”,是这类视频的核心所在。灵动,意味着生命力,意味着不受束缚的自由。当女生们“溜溜身子”,她们的身体不再是僵化的躯壳,而是充满生命能量的载体。她们的动作是流畅的、富有弹性的,仿佛将身體的每一寸都运用到了极致。这种灵动,不仅體现在肢体动作上,更体现在眼神、表情以及整体散發出的气质上。
她们的笑容可以灿烂如阳光,也可以含蓄如月光,但都带着一种自然的、不造作的美。
而“独特魅力”,则是每一个个体生命中最闪耀的光芒。在“溜溜身子”的舞蹈中,每个女生都能找到属于自己的表达方式。有的可能偏向于力量与爆發,动作刚劲有力,充满青春的张扬;有的可能偏向于柔美与婉约,动作舒缓细腻,尽显女性的温婉。她们的服装、妆容,甚至是拍摄的环境,都在共同营造一种独特的氛围,将她们的个性与风格衬托得淋漓尽致。
或许是身着飘逸的長裙,在微风中翩翩起舞,如同仙子下凡;或许是穿着休闲的运动装,在阳光下尽情释放,充满健康活力。这些不同的呈现方式,都汇聚成一股强大的吸引力,讓观众在欣赏的也能感受到个体生命的多样性与丰富性。
“带来视觉享受”,是这类视频最直接的反馈。在快节奏的现代生活中,我们常常需要一些能够放松身心、愉悦眼睛的内容。而“女生溜溜身子的视频”,恰恰能满足这种需求。它提供了一种美的享受,一种对身体健康的关注,一种对生活热情的传递。观看这样的视频,就像是走进了一个充满阳光和音乐的空间,所有的烦恼都烟消云散,只剩下纯粹的愉悦。
这种视觉上的享受,并不仅仅停留在表面的美感,更在于它能够唤醒我们内心深处对美的感知,对生命的热爱。它让我们重新审视身体的可能性,重新认识到健康与活力的重要性。
总而言之,一个优秀的“女生溜溜身子的视频”,是将技术、艺术与情感完美融合的产物。它通过灵动优美的身姿,展现出女性独特的魅力,為观众带来一场无与伦比的视觉盛宴。这不仅是一种娱乐,更是一种对生活的热爱,对美的追求,对生命活力的赞颂。
身体的语言:魅力与内涵的深度解读
“女生溜溜身子的视频”,绝不仅仅是简单的身体摆动,它更是身體以独特的方式进行的语言表达。当灵动的身姿在镜头前舒展,一种超越言语的力量便油然而生,触动着观者的心弦。这种“精彩呈现”背后,蕴含着丰富的内涵,值得我们细细品味。
视频中的“灵动身姿”是身體健康与活力的直观体现。在一个普遍关注健康生活方式的时代,能够清晰地看到身体的舒展、肌肉的协调、关节的灵活,本身就是一种积极的信号。這种“溜溜身子”并非僵硬的體操动作,而是更接近于舞蹈、瑜伽或是一种自由的身体律动,它强调的是身体的自然舒展和内在的放松。
当女生们能够如此自如地运用自己的身体,展现出流畅的线条和优美的动作,这本身就传递了一种健康、积极的生活态度。这种活力,仿佛能够穿透屏幕,感染观众,激发他们对運动和健康生活的热情。
视频所展现的“独特魅力”,是多种因素交织融合的结果。它不仅仅是身体的形态美,更是一种由内而外散发的气质。这种气质,可能源于自信,源于对自我身体的接纳与欣赏,也可能源于她们在舞动中所投入的情感。当女生们在视频中“溜溜身子”,她们可能在诉说一种快乐,一种热情,一种对生活的热爱,甚至是一种面对挑战的勇气。
这些情感通过身体的语言传递出来,赋予了视频更加深刻的意义。服装的选择,也极大地增强了這种魅力。飘逸的长裙能够凸显身体的柔美曲線,运动服则能展现健康的力量感,而一些民族服饰的融入,则可能为视频增添更浓厚的文化韵味。眼神中的光彩,嘴角不经意间流露的笑容,这些细微之处,共同构建了属于她们的独特魅力。
“视觉享受”不仅仅停留在表面的美观,更在于它所带来的情感共鸣和审美升华。当观众在观看视频時,他们不仅仅是在看一个“女生在溜溜身子”,而是在体验一种情感的流动,一种美的熏陶。视频的拍摄角度、光影运用、背景音乐的选择,甚至是场景的布置,都在共同营造一种氛围,让观众能够沉浸其中,感受到视频所传达的美好。
这种享受,可能是一种放松,一种愉悦,一种对生活美好瞬间的捕捉。它可以是节奏明快的舞蹈,带来活力四射的激情;也可以是舒缓悠扬的旋律,伴随着轻柔的动作,带来宁静与治愈。
更深层次地看,这类视频也可能折射出当下社会文化的一些侧面。例如,对于女性身体的审美,对于自由表达的渴望,以及对积极生活方式的推崇。当女性能够自信地展示自己的身体,用身体去表达情感和态度时,这本身就是一种力量的象征。视频的流行,也可能反映出观众对于真实、自然、健康美的一种追求,是对过度修饰和虚假完美的审美疲劳的一种反拨。
这种“溜溜身子”的视频,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了解不同文化和艺术形式的窗口。有些视频可能融入了民族舞蹈的元素,展现了地方特色文化的魅力;有些可能结合了现代舞的技巧,将身体的表达推向了新的高度;还有些可能是在户外自然环境中拍摄,将身体之美与自然之美融为一体,创造出一种和谐的意境。
通过观看不同风格的视频,观众可以拓宽视野,了解更多元化的艺术形式和文化表达。
我们还可以从心理学的角度去理解这种视频的吸引力。观看流畅、优美的身體动作,能够激活我们大脑中的镜像神经元,让我们产生一种感同身受的体验,从而获得愉悦感。视频中所展现的自信、活力和快乐,也能够起到一种积极的情绪感染作用,帮助观众缓解压力,提升幸福感。
总而言之,“女生溜溜身子的视频”以其灵动优美的身姿,展现了女性的独特魅力,不仅仅带来了视觉上的享受,更通过身体的語言,传递着健康、自信、热情等丰富内涵。它是一种美的艺术,一种生活的态度,一种文化的缩影,值得我们去發现、去欣赏、去体会。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人民网记者 朱广权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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