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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夫人第10别管女儿了专心对我_离婚房产分割争议 依法依约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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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2025-11-10,rrrrdhasjfbsdkigbjksrifsdlukbgjsab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在纷扰的生活中,我只想与你静静相守

生活像一条汹涌的河流,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作為一名普通的中年男子,我每天在工作与家庭之间奔波,似乎总是无法停下脚步。尤其是有了女儿之后,整个家庭的节奏似乎变得更加繁忙、紧凑。那天,我还在公司应酬,突然收到妻子的短信:“报告夫人,第10次别管女儿了,我只想专心对你。

”短信让本已疲惫的我心头一震。

那一刻,我仿佛听到她的心声——那些被忽略、被责任压得喘不过气的深情。其实,我早就明白,女人在家庭中的地位,往往被各种琐事所淹没,曾经炽热的爱也逐渐被生活的柴米油盐消磨殆尽。她的那句话,像是一颗火种,点燃了我藏在心底的温暖。

我静静回想起我们曾经的日子。那时,我们也是一对充满遐想的年輕人,彼此诉说未来的蓝图。她总是说:“我希望我们的生活简单而纯粹,不要被琐碎的事情侵蚀我们的感情。”可随着时间推移,更多的现实让我们的梦想变得模糊不清。女儿的降生,责任压力、职场竞争、生活琐事……讓我们逐渐变成了两个疲惫的旅人。

我开始反思:什么时候我们把彼此放在了第二位?那场应酬之后,我决定给自己一个契机,也给家庭一个喘息的空间。或许,她说的“别管女儿了”,也是在请求我重新审视這段感情的价值。在这个繁忙而琐碎的家庭生活中,或许正是因为我们都忙着照顾家人,忽略了共同的感受和心跳。

我明白,或许她等待的,不仅仅是一份离开的借口,更是一份真诚的陪伴。那些琐碎的日子,虽然平凡,但如果有你在身边,一切变得温暖起来。于是,我开始想象着如何用行动去证明:我愿意放下一切,只为站在她的身边,重新牵起那份最初的心动。

這次,我决定用心去回應她的“报告”,讓她知道,在我心里,你永远是那个最重要的“夫人”。就算身邊围绕着繁琐的琐事,只要我们用爱去面对,没有什么不能解决。或许,只有在彼此的理解和陪伴中,我们才能找到真正的幸福。

也许,人生最大的幸福,就是在困境中依然坚持彼此的承诺。无论未来的路多么艰难,我都愿意把这份深情写在行动中,用一颗真心守护我们的家庭。因为,我知道,只有与你在一起,我才是真正的完整。这是我唯一的心聲,也是我此刻最真切的表达。

从“别管女儿了”到“只为你,我愿意”——爱的蜕变

几天后,我决定用实际行动告诉她我的心意。那天傍晚,天色渐染金色,我回到家,带着一份准备已久的惊喜。厨房里飘着阵阵饭香,女儿在一旁欢乐地玩耍,而她,正坐在沙发上盯着手机,面带疲惫。她抬头看到我,脸上浮现一抹复杂的笑容。

我把事先准备好的鲜花递到她面前,轻声说:“夫人,第10次别管女儿了。从今以后,我只为你而存在,愿意陪你走过风雨,享受属于我们的平凡幸福。”她的眼眶微微泛红,那一刻,我似乎找回了曾经我们彼此最初的诺言。

爱情,这个曾经炙热的火焰,经过岁月的洗礼,变得越發深沉而珍贵。我们都明白,家庭的责任不会因为一句话而减少,但心与心的契合,是支撑这个家的最大动力。“别管女儿了”,不只是放下责任,更是放下心里的担忧和疲惫,向爱的深处投下一颗勇敢的种子。

从那天起,我开始更加用心地守护這个家。每天早晨,我会为她准备一份温暖的早餐;晚上,我们会一起带女儿散步,聊聊生活的小事。在这份平凡的日子里,幸福逐渐绽放。每一个微笑,每一句关心,都像是爱的细水长流,在我们心中悄然滋养。

我也深刻体會到,真正的幸福不仅仅是两个人的世界,还包含着一家人的欢聲笑语。于是,我开始反思自己:如何用行动去弥补曾经的疏离?如何让她知道,她在我心中的位置,永远无法替代?答案很简单,爱,就是用一颗真诚的心去陪伴,用点滴细节去关心。

在这段旅程中,我也逐渐明白,什么才是真正的幸福。不是逃离家庭责任,而是在责任中找到爱的平衡。在“别管女儿”这句话背后,隐藏着的或许是一份希望——那就是我们一起面对困难、共同成长的坚定信念。

未来的路还很長,但我相信,只要我们彼此坦诚,用心守护,家庭的温暖就不会枯萎。无论遇到怎样的挑战,都要记得那一句——“报告夫人,第10次别管女儿了,我只专心对你”。因為,只有在你身边,生活才充满了色彩和希望。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人民网记者 马家辉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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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马家辉、 程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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