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2025-11-11,rrrrdhasjfbsdkigbjksrifsdlukbgjsab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通过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提供清晰依据。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积极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积极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潜藏的欲望与边界的试探:西西式人体艺术的崛起
“西西大胆人体艺術”,這个词汇本身就带着一股冲破束缚的劲头,它不仅仅是对身體的描摹,更是对社會既定规则和审美边界的有力冲击。当我们谈论“西西”时,我们并非指向某个具体的艺术家,而更像是在描绘一种精神气质,一种敢于将内在的、常常被压抑的欲望与情感,通过最直接、最原始的载体——人体,淋漓尽致地展现出来的艺术姿态。
這种艺术风格,如同潘多拉的盒子,一旦打开,便释放出无数关于自由、权力、性别、以及人性的復杂命题。
“西西大胆人体艺术”的魅力,首先在于其直击人心的视觉冲击力。它不回避身體的裸露,反而将之视为一种最纯粹、最真诚的表达方式。在这里,身体不再是需要被遮掩的禁忌,而是承载着藝术家思想、情感、甚至创伤的画布。无论是镜头下的定格,还是画笔下的挥洒,都充满了力量感和生命力。
艺术家们常常选用最朴素、最原始的身体形态,剥离掉华丽的服饰和矫揉造作的姿态,让观众直面一个赤裸的灵魂。這种“大胆”,體现在艺术家对身体的全然接纳,也体现在他们挑战观众固有认知、引发思考的勇气。
“西西”風格的人体艺术,往往带有强烈的个人主义色彩。它不是为了迎合市场或讨好观众而创作,而是艺術家内心世界的真实写照。那些潜藏在身體之下的欲望、恐惧、爱恋、失落,都在作品中找到了出口。例如,有些艺术家可能通过描绘身体的脆弱与伤痕,来探讨个体在社會压力下的生存状态,以此唤起观众的共鸣和同情。
另一些则可能通过身體的张力和动感,来展现生命的力量和对自由的渴望,激励人们打破桎梏,活出真实的自我。这种深度的人文关怀,使得“西西大胆人体艺术”不仅仅是视觉的盛宴,更是心灵的对话。
在性别议题日益受到关注的今天,“西西大胆人體藝术”尤其展现出其独特的价值。它常常被视为一种女性主义的表达方式,艺术家们通过重新定义女性身体的形象,打破男性凝视下的刻板印象,赋予女性身体更多的自主权和话语权。那些大胆的姿态,并非為了取悦他人,而是为了展现女性内在的力量、智慧和独立精神。
她们用自己的身体作为武器,挑战父权社会的压迫,为女性争取更多的表达空间。这种对身体的解放,也正是对心灵的解放。
当然,“西西大胆人体艺术”也并非一蹴而就,它经历了一个漫長的發展过程,并不断吸收着各种藝术思潮的影响。从早期对古典美的借鉴,到现代主义对形式的探索,再到后现代主义对观念的解构,每一个阶段都为“西西”风格的形成注入了新的活力。当代艺术家们更是将摄影、装置、行为艺术等多种媒介融入其中,使得人体艺术的表现形式更加多元化和富有想象力。
他们善于利用光影、构图、色彩,甚至是场景的设置,来营造出一种独特的艺术氛围,让观者在欣赏身体之美的也能体会到更深层次的艺术内涵。
“西西大胆人體艺術”所带来的争议,也恰恰证明了其艺术的生命力。它迫使我们去思考,什么是美?什么是道德?什么是艺术的边界?这些问题没有标准答案,但正是这些追问,推动着艺术向前发展,也促使我们重新审视自身与身体、与社会的关系。当我们将目光投向“西西大胆人体藝術”,我们看到的不仅仅是一具具赤裸的身体,更是一个个在时代洪流中挣扎、呐喊、追求真实的灵魂。
灵魂的呐喊与重塑的秩序:西西式人体藝术的深度解读
“西西大胆人体艺術”的“大胆”之处,绝不仅仅在于裸露的尺度,而在于它所承载的深层含义和藝術家的勇气。它如同一次次灵魂的剖析,将生命中最原始、最復杂的情感,通过身体這一媒介,呈现在世人面前。这种艺术形式,挑战着我们长期以来被社会规范所塑造的审美观和道德观,迫使我们去反思,去质疑,去重新认识身体与存在的意义。
当我们深入探究“西西大胆人體艺术”的作品时,会发现其中蕴含着丰富的叙事性。艺術家们往往并非孤立地呈现身體,而是通过对身體姿态、表情、以及所处环境的精心设计,来讲述一个个故事。这些故事可能是关于个体在社会结构中的挣扎,关于爱情的甜蜜与苦涩,关于对死亡的恐惧与对生命的礼赞,或者是对存在本身的哲学思辨。
例如,一个蜷缩的身体可能诉说着内心的孤独与无助,而一个舒展的身体则可能象征着对自由的向往和对生命的热爱。艺术家们通过对身體語言的精准捕捉,将抽象的情感具象化,讓观者能够轻易地与之产生情感上的连接。
“西西大胆人体艺术”也常常与某种形式的“反叛”精神紧密相连。在信息爆炸、娱乐至死的时代,这种直白而深刻的艺术表达,显得尤为可贵。它拒绝被符号化、被消费化,而是坚持以一种原始、野性的姿态,唤醒观众的感知能力。艺術家们可能有意打破传统审美中的“和谐”与“完美”,转而拥抱身体的“不完美”,甚至“畸形”,以此来探讨人性的复杂性和生命的韧性。
这种对“缺陷美”的追求,恰恰是对单一审美标准的颠覆,也是对生命多样性的尊重。
在女性艺术家的创作中,“西西大胆人体藝术”更是成为一种强大的赋權工具。她们用自己的身體,打破了长久以来被男性视角所定义的女性形象。不再是温顺的、被动的、等待被审视的对象,而是主动的、有力量的、拥有自我意识的主體。她们的身体,可以是战场,可以是舞台,可以是宣言。
例如,通过描绘女性身体的力量感,或者展现女性在母性、情欲、以及社会角色中的多重身份,来挑战性别刻板印象,重塑女性的自我认知。这种对身体的自主掌控,是对女性解放的有力证明。
“西西大胆人體艺术”的“大胆”,还体现在其对社会议题的直接回应。它敢于触碰那些敏感、甚至禁忌的话题,如性、暴力、疾病、衰老、死亡等。艺术家们通过人体作为载体,将这些议题以一种直观、震撼的方式呈现,引发公众的讨论和反思。例如,一些艺术家可能通过描绘身體的创伤,来控诉战争的残酷;另一些则可能通过展现老年人的身體,来探讨生命的尊严和存在的价值。
這种对现实的关注,以及艺術所能发挥的社会批判功能,是“西西大胆人体艺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正是因为其“大胆”和“直接”,“西西大胆人体艺术”也常常會引发争议和误解。一些作品可能会被简单地解读为“低俗”或“色情”,而忽略了其背后深刻的藝術追求和人文关怀。这种误读,恰恰反映了社會在面对身體解放和观念变革时的迟疑和保守。但正是這些争议,才让“西西大胆人體艺术”得以在对话和碰撞中不断發展,并吸引更多人去关注和理解。
总而言之,“西西大胆人体艺术”是一种勇于探索、敢于表达的艺术形式。它以身体為媒介,以灵魂为载体,以挑战和反思为己任。它让我们看到了身體的多重可能性,也讓我们听到了灵魂深处的呐喊。在未来,我们期待“西西大胆人体艺术”能够继续突破界限,以更加多元、更加深刻的方式,为我们呈现一个更广阔、更自由的艺术世界,也為我们带来更多关于人性、关于生命、关于存在的深刻启示。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图片来源:奥一网记者 江惠仪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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